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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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是一种书面文件,用于向特定的个体或团体传递特定信息,它通常是一种正式的告知。通知书通常包含明确的对象、事件、时间、地点、要求、目的等信息,以确保受众能够明确的了解内容。现在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看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希望你喜欢。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1】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拆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本次拆房施工中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拆房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承建地面上的旧房拆出发包给乙方带人拆出。拆房地点: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发包给乙方拆房,乙方承拆旧房上的材料作顶乙方工价,安装的铝合窗、防盗窗、铁门等由乙方处理,另甲方还要补偿乙方工时费20__年元。

三、在拆房中乙方自行施工,但必须注意施工安全,保证附近房屋设施不受损坏及行人安全,如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拆房后,负责将废渣等清除运走,并要求乙方选出能用的砖头,检查合格后付清该款项。

五、甲方负责在乙方拆房开工前一天把旧房上的一切水、电、通信网络等设施拆离,断水断电清楚。

六、拆房开工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拆房,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工,不得影响甲方的建房工期。

七、在拆房期间网络线、水管等乙方不小心损坏,与甲方无关。

八、以上协议经双方自愿达成,不能违反,如有一方违反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的损失外还要处付违约金贰仟元给守约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拆除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除范围: 。

二、拆除房屋 间,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 元 (大写:__________ ____)。 三、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年____月日竣工,交由甲方验收。

四、施工要求:

乙方应保质保量。在拆房期间,拆出的建筑材料(砖、瓦、木料等)由乙方码放整齐。具体拆房要求如下:

1、将平房拆完,地梁不拆。水泥砖存放一块,尽量不能损坏。

2、门、窗,瓦、木料等存放大路边,尽量不能损坏。

3、将墙土存放在房根基里,刨平为止。

五、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与甲方一概无涉。

六、工程款支付:

验收合格结束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全部合同金额。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__年x月x日 20__年x月x日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3】

甲方(承包方):

乙方(发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拆除公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除范围: 。

二、拆除面积 平方米,拆除费用为________/平方米,合计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拆除后的旧房材料归_______方所有。

四、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准许推迟工期),交由甲方验收。

五、甲方派驻 为工程现场管理员,负责合同履行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乙方派驻_________为工程现场管理员,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六、施工要求:乙方应保质保量。在拆房期间,周围居民住宅不能受损,拆除产生的所有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并办理相应的安全责任保险。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伤补偿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与甲方一概无涉。

七、在施工期间遇到和周围居民产生纠纷,其责任不属于乙方的由甲方协调解决。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验收:工程结束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甲方会同局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验收结果。

九、 工程款支付:

1、签订本合同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_________%

2、工作量完成一半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_________%

3、验收结束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_________%

以上分期支付工程款额的总额以审计报告数字为准。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房管局公房科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4】

甲方:

乙方:

因工程施工需要,甲方将岐山县五丈原镇东星村位于铁路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等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岐山县五丈原镇

二、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施工、包材料、包安全质量的承包方式。

三、工程范围:东星村位于甲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除

四、工程内容:星村甲方红线范围内24栋建筑物,拆除上诉所列房屋至地坪。

五、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工。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指定施工场地范围,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提供必要的测量配合及技术指导,但不因此免除乙方施工质量责任。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范围内施工。

2、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场地进行验收。

4、工程完工达到甲方要求后,甲方给乙方办理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2、乙方负责做好与当地政府、村民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工作。

3、乙方保证连续施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工。

4、乙方在施工中应确保作业安全,因乙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计量与支付

1、工程造价: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包干价格为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已综合考虑了现场条件等各种因素,包括作业全过程的工、料、机费,施工用材料(机械)倒运费等与施工有关的全部费用,是支付合同工程项目(工序)按技术交底施工达到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完成其缺陷修复及一切辅助工作所需

的全部酬金的综合单价(含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费用)。对于本合同中没有提到的内容均视为已包含在表中相应内容之中,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工、料、机、的价格浮动或政策性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2、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50000元预付款,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技术部门验收,甲方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乙方剩余30000元工程款。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4、本合同字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结清工程款后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时间:

开户行:

账号: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5】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自有原厂房拆房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的有关事宜,在平等自愿、共同受益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本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施工地点

本工程施工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施工范围

甲方在原厂内的'部分房屋、杂屋、围墙等的拆除工程,全部承包给乙方,具体位置由甲方逐项指定(对洗车台子和其他项目另行处理)。

第四条 承包方式

由乙方按照指定位置拆除,拆下来的利用材料分门别类堆码后点数交给甲方验收。

第五条 工程价款

拆房单价按所拆利用材料计算,即红砖按每块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包全部剥灰)、屋檩子按每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石棉瓦按每片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窗子、办公楼后____个窗子按每个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其余门窗协商计价,所有能用的利用材料堆码整齐经点数后,凭数据结算(其他拆迁项目另行协商价格)。

第六条 价款支付方式

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以现金付清工程价款。

第七条 施工要求

乙方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甲方未指定的拆除位置,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如擅自拆除未指定位置的,除甲方不能验收外,乙方必须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施工人不得将所拆电线及金属材料或院内其他人的东西带走,如有带走的行为,由甲方在承包款中按价扣除。

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注意安全,做到文明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必须对工场内所拆位置一次性拆除到位,不得留有后患。

第八条 施工期限

_____天,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每推迟一天,按罚款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计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_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6】

住所地:__

负责人:__ 职务:经理 电话:__

被执行人:__

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

__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7】

2.申请的法院

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受理法院的除外。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准备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加盖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印章,并注明日期。

2.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

(1)补偿决定。

(2)决定货币补偿的,需提供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决定产权调换的,需提供安置房屋或周转用房的相关材料。安置房屋是现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安置房屋是期房的,需提供发改、规划等部门关于安置房修建的意见资料,同时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3)补偿决定申请书、征收当事人的洽谈记录、补偿决定受理通知书、调查通知、权利告知书、答辩通知书、调查记录等。

(4)征收决定及申请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

A.征收决定;

B.发改部门关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C.国土部门关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D.规划部门关于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E.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需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F.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求住户意见情况材料。

3.评估机构选定情况材料及评估报告

4.补偿决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县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5.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指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催促被执行人搬迁以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同意搬迁,包括提出的补偿要求等证明材料。直接利害关系人主要指抵押权人、房屋承租人等。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以及强拆申请的被征收房屋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7.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主要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时房屋的现状(通过拍照或公证等方式反映)。

8.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指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指生活用品、家具、电器、机器设备等状况(通过公证的方式反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1.在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在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与被征收人及其亲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促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

(2)根据个案情况完善搬迁预案;

(3)协助人民法院开展送达、现场勘察等工作。

2.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后应做的工作

(1)强制搬迁工作应在准予执行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组织实施,在强制执行实施7日前应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限期自行搬迁腾空,同时在被搬迁房屋处张贴强制搬迁公告,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3日;

(2)召集相关部门进一步讨论完善强制搬迁执行预案。责成属地街办(乡镇)、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做好强制搬迁实施前至实施后的工作,严格按照搬迁预案实施搬迁;

(3)实施强制搬迁3日前应告知法院强制搬迁实施具体时间,强制搬迁准备工作布置落实情况;

(4)根据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搬迁;

(5)搬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被征收房屋强制搬迁实施经过、社会影响、被征收人安顿情况等;

(6)继续做好与被征收人及其亲属的沟通协调工作,密切关注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动态。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8】

【关键词】法律谈判;诉讼后;定纷止争

一、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过程[1]。

诉讼后法律谈判是整个诉讼法律谈判的最后一个过程,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每一个环节。基本原则体现了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要求,指导诉讼后法律谈判的进行,并最终实现定纷止争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原则。尊重事实,既是司法法治原则中以事实为依据的具体要求,也是法律谈判的先决条件。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应当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作为法律谈判的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社会主体在法律部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立、变更、终止特定的权利义务。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不服的情况下,是否要走向再审程序或者或者申诉,都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当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时,进行法律谈,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律师不能越权事项,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做出决定。

(三)公平正义原则。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无论当事人生活、工作及家庭背景如何,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律师应当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排除其他各种权利的干涉,消除谈判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因素,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当然,律师也应当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比如城乡差别问题,地区城乡差距问题,生活水平,工作收入等的问题,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也是公平正义基本理念的要求。

(四)平等协商原则。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法律谈判,只有这样谈判才能有效并顺利地进行

二、诉讼后法律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以撤销生效判决为议题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涉案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不能接受,往往会通过其他途径想办法撤销生效判决。在我国撤销生效裁判的法律途径是通过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实际上是开启了当事人一方与再审申请承办法官之间的谈判。基于再审申请而开始的再审程序则可以说是该方当事人说服了审查法官,并使其认为,己方的申请再审符合法定的条件,己方申请再审所指称的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3]。

再审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可以被看作是以当事人和法官作为谈判主体围绕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生效裁判所涉案件是否应予谈判再审而展开的谈判。此时的法律谈判是以书面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一方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中将自己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法官陈述,以说服法官同意其再审申请。审查法官代表法院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审查最终作出是否支持其审查申请的裁定书。

另外,不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就会启动再审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再审申请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此时这个过程又加入了一方谈判者,成为三方的谈判。另一方当事人会面临对自己有利的生效判决被撤销的危险,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成果,就会提出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生效判决正确的书面答辩意见,受理的法院同样会将答辩意见书送交给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法院会根据再审申请书及答辩书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必要时,还可能会进行庭审,即三方主体不再以书面形式交流而转为面对面的谈判形式。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的过程就是诉讼后的法律谈判过程。

(二)以实现生效裁判内容为议题

在具有给付义务的生效裁判中,在强制执行前,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主动联系胜诉方当事人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履行义务的条件,这便启动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何履行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败诉方会与胜诉方就具体履行的期限与胜诉方进行协商以求得对方给自己宽限的期限,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法院会强制其履行生效判决。胜诉方如果不同意,最终虽然法院会强制执行,但双方的关系会就此更加恶化,而且还可能会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使生效判决的实现更见难以预期。双方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会影响他们是选择谈判还是走向强制执行。

即使生效裁判已经执行,双方还有可能就具体执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把这个过程称为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就义务的具体履行就行谈判和解从而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还需要法院的审核批准才具有执行力,此时双方当时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也是一个法律谈判的过程。

三、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一)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有效地减轻了司法机构日益沉重的案件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诉诸司法部门,大量的案件积压,司法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剧增[4]。诉讼后法律谈判使那些以撤销生效判决请求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而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诉累。

(二)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双方当事人一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从而使双方的矛盾冲突得到有效解决,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会因纠纷而敌对,关系恶化[5]。以这种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也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结语

法律谈判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诉讼的全部过程中,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我国诉讼程序的完整执行过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美]拉里.普特利著.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J].思想战线,2007(4).

[3]蔡彦敏,祝聪,刘晶晶著.谈判学与谈判实务[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刘同君.论法律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租赁土地拆除房屋执行通知书【篇9】

一、当前非诉执行存在的问题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对该条如何理解认识不一。特别是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哪个先下发,更是模糊不清。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下发给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后,再转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再予以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有30日的审查期限,可以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自觉履行,则不需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再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裁定不准予执行。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可行。因为行政庭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既要审查,就须通知执行的双方了解情况,单纯看行政机关的卷宗是审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错误裁定。执行与审查不能截然分开。对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发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若干解释》规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应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由于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不完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执行通知应在裁定之前发生,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也可以为案件的审查提供参考,避免作出错误裁定。

2、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时间把握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据此,一些行政机关认为,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即使申请复议和期限未满,也可以立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即使相对人复议或了,也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还有一些行政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超过15日当事人未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法定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过后当事人未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因而造成了复议与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对法定期限的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有15日,当事人超过15日未即丧失诉权,此时法定期限已届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复议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当事人在15日内未暂时丧失了诉权,但仍有复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后又重新取得了诉权,法定期限仍未超过。故法定期限的届满应随着申请复议期限的届满而届满,甚至比复议期限更长,而不应片面理解为15日或60日。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或的期限内,当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请复议权和诉权。那么,不仅要等法定期限届满,还要等最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机关才能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笔者建议,将《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中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修改为“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且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与执行。

3、关于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问题

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几年来,行政机关已逐渐接受了较长的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待复议期满后当事人既未复议、又不履行的,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由于管理对象的特殊性,总感到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期限过长,且复议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一整套程序下来,等个体行政行为生效已一年有余。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时甚至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期限未满就出现此类情况。而实践中也确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对象钻法律空子,与行政机关玩时间上的游戏,弄得行政机关无计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在申请复议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参照《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有的法院也据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了先予执行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产生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解释,因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完全取决于行政相对人。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也找不到非诉行政行为可以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就是说,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无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何为生效,即具体行政行为已处于一种稳定的不可更改状态,当事人除履行外别无选择。如果或申请复议期限未满,此时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不稳定,还可能随着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而被撤销、变更,如果此时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先予执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程序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复议、的权利,从实体上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复议、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万一执行错误,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对于非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经审理符合《若干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况的,可以告知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若行政机关坚持先予执行,依据《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二、完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为经过较为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的内容准确性、稳定性相对较高,生效的裁决具有确定的执行力,因此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

需再做审查。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尚需确认其效力,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法院执行的依据是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现行立、审、执分离的审理模式适用于非诉执行案件,也说明了这类案件不同于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诉讼程序的特点。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殊之处决定了执行程序应当有别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决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诉讼程序的特点,就应当吸收诉讼机理,有一个类似民事、行政诉讼审理案件的程序。具体而言,申请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副本应当及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将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项向被申请人作出说明;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举行听证的形式,运用证据规则,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在文书送达等事项的分工上与现在诉讼案件没有差别。考虑到非诉执行案件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毕竟具有“非诉”性质,程序设计上不宜照搬诉讼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简则简。

3、通过完善准予强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准确性、稳定性,不仅便于查明被申请人是否有复议或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确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义务人等须审查的内容。经过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请人心理上的抵触情绪得以缓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动履行,达到及时、准确执结的效果。

4、目前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过书面方式审查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仅凭申请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这样做是没有认识到行政非诉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稳定性。加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应有意义,而不是只作为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一个手续,对于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提高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稳定性、权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

1、确立非诉执行案件申请原则,严格把关

人民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适度审查的原则;(2)坚持合议制的原则;(3)坚持以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法律文书为依据的原则;(4)坚持说服教育促使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书面审查,要求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从书面上把好关。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据;(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不齐全,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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