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宪法心得体会
教师宪法心得体会篇1
省政法委、省市县公安机关部署学宪法读经典活动以来,本人利用工作之余认证学习了《党章》、《宪法》,读取了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和《实践论》,学习以后,体会颇深,深感保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只有确保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政权的本质。
党章充分反映了我党建党的历史环境和建党的目的及一系列确保我党永远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人民政党本色的制度,规定了党运作的一列的制度,规定了一个党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一个系统规范一个政党组织和运作模式的规章,保障了这个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充分反映了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充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规定了人民履行大家做主的方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人民的基本义务和权利,充分享有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权利。党章和宪法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和政权的实质,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以来的共产党人,在充分认识资本主义社会人剥削人的本质基础上,创立的旨在消灭人剥削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政党模式和国家制度,只有这种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消灭剥削制度,实施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人人公平的天下大同的社会。
通过对《矛盾论》和《实践论》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如何运用矛盾的观点观察和认识问题,如何运用实践的观点去验证和修正我们的观点和制度,从而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本质,做到永不变质。
我国已经是社会主要国家,他是中国共产党人,学习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带领最基层的被剥削的劳苦大众,通过与旧社会、资本主义党派浴血奋战而的来的,来之不易,并确立了一些列的国家制度,保障最基层的劳苦大众不在被剥削,成为国家主人。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意志,创新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总量快速跃居世界第二位,快速的向小康社会迈进。
在经济建设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我们为了刺激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确立了一些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一系列的积极制度,如私营经济,个体经营等,但是却刺激了一些人的过度私欲,不择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破坏了社会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刺激了一些官员的发财欲,巧取豪夺,收受贿赂,借国家工程大肆敛财,损害了党的形象,动摇了我党执政的基础。这些问题的出现,用矛盾论的观点看,是事物的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反映了年轻的社会主义在制度上的疏漏和不完备,绝不能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
党中央受命于危难之际,以共产党员大无畏的勇气,为全国人民,为党挑起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的重担,重新响亮的喊出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号角,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继续沿着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彻底否定了资本化的思潮,重新唤回了最底层的人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当家做主的自豪感。
今年人大会议闭幕会议上指出:富裕了的人要回馈社会。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处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通过真诚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他人共同富裕”的回答和继承,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不是划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标准。如果是划分标准,那我国的改革开放岂不成了资本主义的复辟了吗?每一个成功都是新的起点,从认识马克思主义到党的建立,从领导工人运动到武装斗争,从苏维埃政权到新中国的建立,那个成功不是新的起点呢?我党我国也会在取得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这个起点上,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不断完善人民当家做主,解决社会突出问题的各种制度和法律,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一系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就如王岐山同志说的一样:当前反腐以治标为主,为治根赢的时间。这正是新一届的党中央解决“腐败”这个社会突出问题的决心表达。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再次充分认识到了党和社会主义是来之不易的,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和社会制度,只有坚持党的本质与领导,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地位。
作为一名基层共产党员,应当以胸怀天下的大义和勇气,对社会主义,对党充满信心,不受资本主义奢靡之风的干扰,不与大官大财者攀比,相信党中央的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永远保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本质的决心,从自我做起,履行党员和基层干部的义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端正党风方面做出自己的表率行为,以取信于民,从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像在人大会议闭幕记者招待会上说的一样:当官就要断了自己的发财之路。作为一名基层的党员和干部,既然选择了党,选择了做国家干部,也应有大无畏的勇气说:断掉发财之念,全心为民服务。在此使我想起了江西瑞金红井景区一块石头上刻的谢觉哉的《焦官歌》:
你们说我做大官,
我官好比周老倌。
起的早来睡的晚,
能多做事即心安。
这是苏区时期共产党员的真实的写照,难道就不能成为今天的共产党员的指导吗?
教师宪法心得体会篇2
一、 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教师宪法心得体会篇3
《宪法》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从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与时俱进
第一,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第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第四,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概括
第一,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骚乱、战争、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紧急状态常常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一般都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宪法必须规定并规范紧急权力。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但这些概念都有特定性,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紧急状态”是大多数国家宪法通用的概念,适用范围比上述概念广泛。宪法修正案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便于应对各种危机,更加科学。
第二,关于政治文明的规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反映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关于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使各级人大任期一致,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第四,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宪法原来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征收的规定。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原来的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既涉及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即征收;又涉及了临时用地的情况,即征用。宪法修正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理顺了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
以民为本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