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离职行长“讨薪”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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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离职行长“讨薪”71万!这是怎么回事呢?有劳资纠纷找哪个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向离职行长“讨薪”71万,欢迎大家分享收藏!

银行向离职行长“讨薪”71万

银行向离职行长“讨薪”71万

近期,部分银行年报首次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数据,令反向讨薪一度成为热议话题。与此同时,因追回绩效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仍时有发生。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涉及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该行一支行原行长郑某的劳动纠纷。

银行依照监管规定,向已离职人员郑某“反向讨薪”近71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银行方面的上诉请求。

向离职人员反向讨薪

“70后”郑某原系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行长。他于2010年10月入职该行,中途合同到期后又完成续签,新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17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郑某作出处理决定,免去其支行行长职务,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离岗清收岗位。

判决书显示,郑某被免职的原因是,银行方面认为其对支行疏于管理,导致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不尽职等问题。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又对郑某作出开除决定,理由是:其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还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持续旷工。

开除郑某的同时,银行还决定对其发生违规行为的年度(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进行全额追索,共计70.67万元。

而在郑某看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因此他并不存在旷工行为,银行在合同解除8个月后才通知他被开除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此外,郑某认为,银行已于2017年11月对他做出过免职处理,后又于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的薪酬绩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重复处理。

2022年5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为申请人向天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郑某返还70.67万元绩效薪酬。当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受理该行仲裁申请。

法院驳回

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仲裁失败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将郑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从2017年11月就已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2021年6月才向郑某送达通知追索绩效薪酬,已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对银行方面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该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该案中,银行与郑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合同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包括“合同期满的……”。

而2020年10月后(即双方合同期满),郑某未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继续工作,银行也没有再给郑某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作出开除决定,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2021年6月,缺乏依据。

同时,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反向讨薪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绩效追索扣回。据查询东方财富网信息,反向讨薪全称绩效追索扣回,包括企业对于已支付的绩效薪酬追回和停止发放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两方面。

劳动纠纷找什么部门解决?

劳资纠纷找哪个部门?

1向劳动局或工商局申诉,请求政府作为;

2和老板协商或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庭签订仲裁协议;

3如果政府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为的话,你们收集好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民事起诉,或者行政起诉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劳资纠纷一般指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纠纷的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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