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亡女孩考研成功痛哭校方回应了什么
父母双亡女孩考研成功痛哭校方回应!具体怎么回应的呢?在我国孤儿上学享受哪些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父母双亡女孩考研成功痛哭校方回应了什么,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父母双亡女孩考研成功痛哭校方回应了什么?
23岁贵州女孩彭小桐父母双亡考上研究生失声痛哭事情,感动网友。彭小桐11岁时,母亲患白血病去世。去年9月8日,在她考研备考的关键时刻,父亲检查出直肠癌,10月24日去世。她在亲人的鼓励下走进考场完成考试,并顺利被吉林外国语大学拟录取。4月12日上午,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人回应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我们今天早上关注到这条新闻,告诉了孩子国家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学校的减免政策和提供“三助一辅”岗位的要求和待遇等。我们本着对学生负责到底的原则,一定重点关注,等她正式入学后进一步研究帮扶措施。”
彭小桐被吉林外国语大学拟录取
该负责人说:“我把学校政策讲完后,鼓励她来到吉外要更加地好好学习、好好地锻炼自己,然后回报社会。我把电话也给了孩子,有什么生活上的困难都可以跟我们交流。”该负责人同时鼓励彭小桐:“爷爷奶奶都已经是八,九十岁的人了,你能走到今天真是不容易。生活中的不幸,有时候咱们无法抗拒。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你这种自强自立的精神都值得大家去学习。”
对于彭小桐面临的困难,该负责人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你放心,我们一定是关爱的,不可能放弃她不管。我们是本着对学生负责到底的原则,一定要重点关注。但具体能减免多少,我们要等学生正式入学之后,要了解实际情况后才能进行研判。”
孤儿能领取补贴吗?
孤儿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可以依法收养孤儿;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补助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到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网上审批。乡镇应与村(居)、孤儿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4、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孤儿上学享受哪些政策?
孤儿上学优惠政策:
1.未成年孤儿将按政策规定享受孤儿保障经费。
2.在上学期间国家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3.民政部等部门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4.对农村孤儿,要求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孤儿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可以依法收养孤儿;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补助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到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网上审批。乡镇应与村(居)、孤儿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4、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