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
当我们受到启发,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的感悟时,写心得体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精选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2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我觉得在这方面自己做得很不够。现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想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应该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小孩子接受知识有一个过程,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我们教师要尊重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这些性格与恶习和形x可能与我们平时的教育与教学不当有关,将来可能会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要教育好学生这就要我们教师不断学习教学业务;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自己错误。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认识,我要在平时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警示自己,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帮助他们,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精选篇2)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新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学校教育是预防和矫治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需要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精选篇3)
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共同议论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作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导,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精选篇4)
在幼儿园,我们面对的是一群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每一颗童心都是一个新世界,多彩斑斓、各有千秋,它需要我们细心的呵护、全心的对待。作为教师的我们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孩子们,但这些仍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对我触动更大,深深地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学习,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另外,为了让孩子们也能知法懂法守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我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实施“不得给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一部分时,我利用幻灯片、录像等形式给予幼儿非常直观的认识,刚开始幼儿并不明白为什么卖香烟的人会被罚款,通过教师情境表演及详细的讲解,幼儿才知其所以然。教师可以通过一些类似的情境排练,让幼儿更好地明白“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孩子的心性似璞玉,而幼儿园老师就是开发璞玉的匠师,我们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育。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精选篇5)
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共同议论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作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导,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