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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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昨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已经把城镇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若新规落地有望扩大到其他险种。

  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较重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纳个税的月平均工资,但对于工资收入较高和较低的职工,则是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作为本人的缴费基数。而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计算,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往往是与当地平均工资相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比如职工陈先生的工资为2000元,而当地平均工资为6000元,小陈的工资低于3600元(6000*60%),那么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要按照3600元计算,而非其工资的2000元。

  由于不少省份的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工资水平比非私营单位要低的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并没有纳入基数的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缴费基数存在虚高的情况。

  低收入者感叹工资“被下降”

  另一方面,很多已经参保的低收入者,由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连年上涨,实际收入也面临缩水的状况。

  比如今年7月起,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4958元调高到16575元,下限从2408元调高到2906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从18561元上调到20292元,下限为从3712元调高到4058元。

  本人平均工资比缴费基数下限低的低收入者,可能会出现缴费基数上涨速度快于自身平均工资上涨速度的情况。早几年就有参保职工反映,缴费基数上涨的幅度比其收入上涨幅度要大,负担较重。

  广东省养老保险已先行先试

  广东省已经先行先试。从2014年起,广东省率先将城镇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纳入到职工养老缴费基数下限的统计口径之中。《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至于其他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计算会不会也纳入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广东社保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仍需要与统计部门协调。

  按照现行政策,广东省除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是按照全省的平均工资计算外,其他险种均按照当地市的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计算。

  以广州市为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

  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广州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广州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低收入者缴费负担或可下降10%

  记者粗略计算发现,把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将能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的10%左右。比如说,职工陈先生月平均工资为2900元,2015年广东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若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小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315元;但若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计算,小陈的缴费基数为2906元,比3315元降低12.3%。

  报道也引用社保专家的分析称,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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