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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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全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去年相同,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享受高温补贴的工种

  室外作业的有建筑工、环卫工、外卖快递员、交警巡警等,室内作业的有炼钢工、机械铸造工等。

  发放的时间

  从今年的6月开始至10月结束。

  高温补贴发放注意事项

  1.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发放问题解答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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